全文!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
( 来源:浙江人大 2018/10/5 )
第一条 为了保护华侨的合法权益,发挥华侨在本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华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权益的保护,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华侨身份由侨务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认定。
第三条 华侨权益保护应当遵循平等保护的原则。华侨享有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权利,并履行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公民义务。
华侨应当自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不得有损害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行为。
第四条 鼓励华侨发挥融通中外、联系广泛的优势,参与和服务国家发展战略,在对外开放、合作交流和民间友好往来中,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护工作,并将华侨权益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侨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华侨合法权益保护工作,加强有关华侨合法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实施。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华侨权益保护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本省归国华侨联合会应当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密切与华侨的联系,反映华侨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华侨合法权益。 (责任编辑:华商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