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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浙江省华侨权益保护条例(2)

时间:2018-10-08 01:09来源:未知 作者:华商会 点击:
第七条 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依法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 第八条

第七条 华侨依法享有参政议政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华侨依法参政议政提供保障。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以邀请华侨列席会议。

第八条  在县(市、区)、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华侨在中国境内的,可以在原户籍所在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进行选民登记,依法参加选举。

第九条  华侨可以参加其户籍所在村(居)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户籍不在本村(居),但已在本村(居)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的,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选举。

第十条  华侨在本省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开展活动,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十一条 华侨的护照与国内居民身份证具有同等身份证明效力。
  华侨可以凭本人护照办理金融、教育、就业、医疗、民政、交通、邮政、电信、社会保险、财产登记、住宿登记、房屋租赁、机动车驾驶证申领、税务、公证等事项。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完善相关信息系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依法为华侨办理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二条 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落户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办理落户,并核发居民身份证。
  国内外身份信息不一致的华侨,申请在本省落户,经核实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前款规定办理。
  华侨在本省落户应当符合的条件,由省公安机关会同省侨务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 鼓励和引导华侨在信息、环保、健康、旅游、时尚、金融、高端装备制造和文化等领域创新创业。
  华侨兴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四条 华侨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有价证券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在本省投资。
(责任编辑: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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