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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华侨权益保障规定 华侨可参加选举活动

时间:2018-01-31 15:16来源:未知 作者:华商会 点击:
浙江出台华侨权益保障规定 华侨可参加选举活动


浙江出台华侨权益保障规定 华侨可参加选举活动
 
【(来源:华人新闻头条号) 中国侨网1月30日电】  浙江省政府近日印发了《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规定》,此规定明确了对华侨在村委会选举、集体组织收益等方面的权益保障。
 
保障规定第六条指出,村(居)民委员会选举期间在本省的华侨,可以参加户籍所在地或出国定居前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户籍不在本行政村(居民委员会)但已在本村(社区)居住1年以上的,本人申请并经村(居)民大会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参加本村(居)民委员会的选举。
 
规定中第十一条称,以家庭承包形式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承包期内村民个人出国定居的,未到期的原承包合同依法不予变更。其所承包土地无力耕种的,可委托代耕或通过转包、出租、转让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不能抛荒。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取强制或限制方式,也不得以截留、扣缴或其他方式侵占其土地流转收益。
 
除此之外,村民出国定居前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可按本人意愿决定是否保留。对于保留股份的,享受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参股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浙江省华侨权益保障规定》全文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侨务政策,依法维护华侨在我省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以及《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中国公民在国外定居的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要按照一视同仁、不得歧视、根据特点、适当照顾的原则,重视和加强华侨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负责侨务工作的机构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华侨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华侨权益保障工作。 (责任编辑: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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