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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出台华侨权益保障规定 华侨可参加选举活动(3)

时间:2018-01-31 15:16来源:未知 作者:华商会 点击: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村民申请出国定居令其退耕、退养。村民出国定居前要求退耕、退养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的,在按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因村民申请出国定居令其退耕、退养。村民出国定居前要求退耕、退养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果园、鱼塘等的,在按承包合同规定付清所约定的费用后,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为其办理退耕、退养手续,并对其在承包期内为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投入,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十三条 村民出国定居前持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份,可按本人意愿决定是否保留。对于保留股份的,享受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参股人员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因国家建设或地方城乡建设需要,依法拆迁华侨私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拆迁人应当按国家和省的规定,给予合理拆迁补偿和妥善安置,拆迁人在补偿和安置时应当与当地村(居)民同等对待。
 
第十五条 与华侨出国定居前同户籍、连续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直系亲属,要求续租原来华侨租住的公房且符合租赁条件的,可按照房屋租赁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继续租住,并按规定缴纳房租。续租人要求购买该房屋,且续租人符合购买房改房条件的,产权单位可以出售。
 
第十六条 职工经批准出国定居,离境前本人账户下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可以一次性提取,其应享受的住房货币补贴本息经核算后予以发放。1998年12月31日以后,经批准出国定居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标准的离退休职工,原工作单位按房改政策实行住房补贴的,可以向原工作单位申领住房补贴。
第十七条 职工在获准出国定居前,所在单位不得因其申请出国定居而给予其停职、停薪、免职、辞退处理或解除劳动(聘用)合同。已经获得出国定居签证的职工,出国前应书面报告原工作单位或隶属的管理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辞职、解除(解聘)、终止劳动关系等手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离职费及相关待遇。已经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的,经本人申请,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个人账户保留或一次性支付余额给本人,并相应暂停或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八条 退休(离休)人员出国定居的,可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有关待遇。其养老金可以委托他人领取,但应自出国定居次年起,每年向养老金支付单位提供由我国驻其所在国使(领)馆或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文件。支付单位凭其生存证明文件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本人回国时,凭其入境有效证件领取养老金。
 
第十九条 退休(离休)人员出境定居又回国就医的,按照当地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责任编辑:华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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